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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经典案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委托开发的著作权归属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74次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 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 受托人 著作权登记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

  结案日期:2004年8月3日

  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p#分页标题#e#

  被上诉人:深圳市xx 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二条

  裁判规则: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基本案情:#p#分页标题#e#

  xx 公司于1997年1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有何x虎、黄x、季x平和汪x国,其中何x虎、黄x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各占出资比例30%,季x平、汪x国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20%。xx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1999年,xx 公司根据软件市场的需求,组织开发DICOMate V2。5软件,其法定代表人何x虎及季x平等人参与了软件的研究和开发。2000年初,DICOMate V2。5软件研制开发成功,xx 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10月17日向其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0613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推定xx 公司自2000年7月5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DICOMate V2。5软件著作权。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企业,1988年1月在台湾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脑及其他资讯器材及其周边设备零件配件之买卖租赁修理维护设计及装配业务、电脑及其他资讯软件之系统分析程序设计业务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xx 公司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立,xx 公司的经营经费、人员薪金、软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住房等均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为此,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关费用结算清单(四份)、汇款凭证(两份)据以证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xx 公司实际投资者,是实际的股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主张:DICOMate V2。5事实上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委托xx 公司研制开发,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始至终都与x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x虎、季x平有过联系,季x平等在研制开发DICOMate V2。5软件遇到难题时,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为他们解决疑难,为了使软件研制成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出资委托日本EBM公司的软件专家Masao Kobayshi负责上述软件的功能规划和指标的咨询等工作。

  争议焦点:#p#分页标题#e#

  xx 公司是否侵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软件著作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本案中,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尽管xx 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DICOMate V2.5软件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仅仅是初步证明,不能以此为据认定xx 公司就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给法院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正确的著作权人,而提出的一些证据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应当确认其效力。另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还提出,该软件属其委托xx 公司进行开发,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但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供书面证明,《著作权法》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纵观本案,事实清晰,法院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也相当公道。#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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