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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霸道员工偷商业秘密难逃法网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12次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耀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代理的这起侵犯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例是很值得公司高层注意的,因为这是一起经典的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案子,高层们可以引以为戒。这起案子的胜利除了靠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的法律服务,还少不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明镜高悬,法剑有你才锋刃,法律通过你体现出公证。

  昔日好员工 今日却成“二五仔”

  “唉,真的是很痛心啊,家贼难防呀。”长昊律师楼办案大厅传来一声仰天大叫。不难看出,站在我们面前这位东北大汉这一刻的心是软下来的,在他的言语中流露的痛心也可以看出他选择告刘某真的是给刘某逼急了。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深圳市耀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德公司)和深圳市盈德合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两公司分别成立于2004年、2000年,是专业从事不锈钢(SUS420、SUS440A、SUS304、SUS316)精密铸造的企业,耀德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盈德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推广与销售。2008年1月起,被告刘某到耀德公司工作,2009年3月21日,被告刘某与耀德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期间,被告刘某因先后从事过文员、采购司机、送货司机、业务跟单、帮公司收货款、负责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及产品报价等工作,并因与法定代表人李樯之间的亲戚关系,担任李樯的私人司机。被告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让李总痛心的是,这位“亲戚”于2011年3月,被告刘某未办理辞职手续便离开耀德公司和盈德公司,与耀德公司和盈德公司原来的合作伙伴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五金制品厂(下称荣富五金厂)的实际负责人谈平合作,被告刘某利用从耀德公司和盈德公司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技术信息指导荣富五金厂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低于耀德公司和盈德公司的价格出售给耀德公司和盈德公司长期开发形成的稳定客户,2011年3月至今,刘某和荣富五金厂谈平合作共生产销售了15万套冲压绞盘(每套含三个绞盘)和其它产品,销售金额48万元人民币,与金晟达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了铰刀20万件,绞盘6000套,销售金额31万元人民币。这严重冲击了原告的生意,同时也伤了李总的心,万万没想到,千防万防,家贼难防。

  抓住重点 直击要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案中心在接到这起案子之后立马安排了汪律师、陈律师、叶律师连夜组成了办案小组办理这个案件。其实对于商业秘密案经验丰富的长昊来说,这类案子不算太难,因此以汪律师为首的办案小组立即形成了办案思路,涉案技术信息和客户名单是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被告知晓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该技术信息和客户名单泄漏给第三人并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信息,获利巨大。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保密义务不能与竞业禁止等同。#p#分页标题#e#

  保密义务是指知晓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禁止泄漏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违反保密义务而泄密。说到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遵守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以支付经济对价为前提,没有约定则没有此义务,没有对价亦无此义务。

  由此可见,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诉由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非竞业禁止纠纷。关于被告曾在(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8号案的庭审中有意对上述两个概念予以混淆,认为只有支付了竞业禁止补贴才负有保密义务,导致其一直纠缠于竞业禁止费用的发放问题,而忽略了承担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任何费用为前提这一本质特征。

  【律师寄语】

  作为专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叶敏认为,受害方遇到此类状况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时候,不应该盲目地忍耐,只有做出了“杀鸡儆猴”才能做到警示作用。一时的忍耐,可能造就更大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往高处走的心态难免而生,一时为了利益而触犯警戒线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企业的高层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应该在侵权没有发生前做好保护措施,在侵权发生后即使采取法律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化。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建议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自的专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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