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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法的销售光盘是否能否定非公知性

时间:2026/04/1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81次

  导读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处方、制法等信息已记录出售的光盘中,那么是否应当认定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本案法院是如何审理呢,本文就此浅析其中审判思路。

  一、基本事实

  1986年、1987年,原告购得“小儿风热清”配方、生产工艺等全部技术成果,并对内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外从未授权在任何媒介上公布过“小儿风热清”的配方、生产工艺等信息。2012年原告在邯郸市场上发现被告邯郸仁泰销售由被告仁和制药生产的“小儿风热清颗粒”,其品名、成份、配方、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均与原告独家产品“小儿风热清口服液”和“小儿风热清合剂”一致。原告的“小儿风热清”药方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小儿风热清颗粒”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仁和制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小儿风热清颗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江西YDRH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药品“小儿风热清颗粒”;

  二、被告江西YDRH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邯郸MLD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9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MLD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之中,被告抗辩原告“小儿风热清口服液”的处方、制法等信息,已记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等单位出售的《国家新药注册数据(1985-2000)》光盘中。涉案光盘是通过公开、正当途径购买。

  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综合本案分析,原告生产、销售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及合剂的配方及生产工艺等,系授权合法转让取得,并取得了相关批准文号。因此,原告对该药品享有技术成果权。原告取得该药品配方等技术成果权后,第一、对涉案药品处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二、对该药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该药品给其带来了经济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之规定,应当认定原告对“小儿风热清口服液”处方等信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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