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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出版社建立关系有哪些途径?【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07次
图书出版是指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复制,向公众出售该作品 的复制品的行为。在我国,图书出版者则是指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 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图书出版活动的出版单位。
《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 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建在实务中,作者与出版社建立关系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1、出版社预约作者创作某方面的作品,双方可以先订立预约合 同,即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可包括以下内容:(1)作者交稿的时间。(2)出版社如决定采用该稿件,但认为作品还需进行修改补充,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将稿件退回作者修改补充,并且在适当的期限内,有权多次要 求作者修改、补充稿件,(3)如果出版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作 者修改、补充稿件,视为该出版社已接受该作品。(4)如果作者拒 绝.或者经多次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出版社可以在适当 补偿的前提下终止合同。
2-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 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釆用。采用的,应签 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 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 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图书出版是指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复制,向公众出售该作品 的复制品的行为。在我国,图书出版者则是指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 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图书出版活动的出版单位。
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釆用。采用的,应签 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 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 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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