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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他人作品有何义务?【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3次
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表演者的义务有如下几点,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是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变动较大的条文之一.依《著作权法》原第35条的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36条对此作了重要修正。《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因使用作品而和著作权人发生著作枳关系。这种关系因以下原因发生:一是表演者自己组织营业性演出,由表演者(主要是演出单位,如中央歌剧院租剧场演出)在剧场、演出单位、个人之间分配收入.二是音像制作者、演出组织者(如某机关、团体组织会演)、广播珥台电视台组织演出。前者可称为由表演者分配收入的表演,后者可称为非表演者负责分配的表演。前一种表演,由表演者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向其付酬,后-•种表演,由演出组织者请求许可和付酬。
2.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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