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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649次

        歪曲、篡改他人软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软件作品完整权,即侵害了作者保护其软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匯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怯》规定,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软件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歪曲、寡改他人软件作品,既可能是在取得作者授权修改软件作品的情况下,对软件作品进行超越修改权限的实质性改动,以致违背作者原意,曲解作者观点,破坏软件作品的艺术风格,也可能根本就未经作者授权而对软件作品擅自进行歪曲、篡改。
 
       这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他人软件作品或者将他人软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软件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的软件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歪曲了原作的原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将软件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歪曲篡改软件作品,从主观方面来说,须以故意为成立要件.如果是由于过失(如理解上的偏差)而引起的有损于软件作品内容或者表现形式的改动,一般不应以歪曲、篡改他人软件作品的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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