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集成电路办案手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你侵犯了软件著作权吗?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36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你侵犯了软件著作权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产生,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上的认定是当事人普遍关注的关键点。在网络开始发达的这段时间内,发生的王红星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等,我们从这个案件作为例子来讨论侵犯著作权罪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关键字:侵犯著作权罪、软件网络著作权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实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期间,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志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尚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地119295元。被告人王红星、赵坤于2003年3月12日被抓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认为应该先从侵犯著作权罪数额的基本规定去了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很大,但可以从往年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上不难发现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越来越低,是国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的体现。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完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上可以看出,该《解释》对定罪数额的数额要求比较高,也就意味着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p#分页标题#e#
显然,该司法解释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了定罪数额,这无疑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门槛,是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对上述规定做了改动,降低了相关数额,即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如此,还将单位定罪量刑标准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这三次司法解释每一次的修改调整,都在降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同时也在降低著作权罪犯罪的门槛。这体现出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也是逐步在提升。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