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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论著作权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86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论著作权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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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软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两点。第一,软件权利人证明自己是对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享受著作权的。在主张软件权利人在举证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后,下一个举证责任是就须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侵权事实的成功认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第一、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第二、侵权者接触了主张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作品。今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通过亲办案例为大家解释

  1、 软件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认定所谓权利人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规定,“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可见,目前我国采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仅仅从材料上进行形式审核,对软件本身并不进行实质审核,登记软件的名称、开发时间、完成时间、是否发表、提交的代码都是由软件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的内容是否属实根本无法核实,这就导致很多经过登记的软件仅仅有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外衣,实质上并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甚至还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2、所谓著作权利人没有提交软件开发文档

  软件开发文档是软件开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必备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真实反映软件的开发、调试、修改、维护等过程,体现在软件开发文档中,软件开发文档包含但不限于软件开发背景、立项及其说明、开发目标、开发人员、开发进程、上线时间、软件调试、修改、维护、开发完成时间、上传时间等,最后才是完整的软件代码。也就是说软件的开发文档是见证一个软件从设计到出产的过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开发文档,很难是说明相关文档为其开发,特别是对软件代码归属提出质疑的情况下。

  3、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导致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除了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外,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鉴定在将软件程序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后,再进行相同或相似性统计。根据目前软件对比鉴定通用的方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对比鉴定时,需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具体如下:#p#分页标题#e#

  (1)抽象法把对比鉴定的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因为如果两个软件的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本案中,鉴定报告只是将天和公司提供的软件与创艺龙公司软件进行相似率统计,并没有事先采用抽象的方法将反映思想相同的部分排除掉。

  (2)该鉴定报告没有“过滤”,即没有第三方技术、公知技术以及通用元素过滤开,以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软件对比鉴定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鉴定报告包含大量第三方技术,在进行对比鉴定时应予以排除

  第二,该鉴定报告没有将公有领域内的技术内容排除在外

  第三,该鉴定报告没有将通用元素排除在外

  第四,因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侵权

  4、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认定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的人不要因为所谓权利人提供的一些看起来是可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所吓到,看仔细一点不过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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