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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读:为什么要对软件侵权者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读:为什么要对软件侵权者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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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说,法定赔偿金制度是一种补救性的制度,其处罚作用并不明显,它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认定的情况。而对于那些可以查清侵权损失数额的案件,要想达到对侵权人的惩罚效果,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侵权者除了要承担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外, 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实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 而且主要是为了对侵权人给以经济上的惩罚。侵权者可能要为其所有的侵权行为(包括未被发现的、未被起诉的和起诉未成功的等)承担责任,这样增加了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成本,使其赔偿数额大于或等于侵权行为的非法所得利益, 这样就会在经济上给予侵权者以致命打击, 使其不再存有侥幸心理。
由于惩罚性赔偿加重了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因此对其适用范围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且在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准数额时,应当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作品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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