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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P2P最终用户下载行为分哪些性质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4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P2P最终用户下载行为分哪些性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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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最终用户下载行为有哪些性质,如下:
①P2P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权利限制制度之一,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但应当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理使用是被告通常用以抗辩的理由。
②2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是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般认定规则,只要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作品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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