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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什么是著作权人的权利穷竭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84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什么是著作权人的权利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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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 Exhaustion of Right) 又可称为权利一次用尽。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其在现实中必须存在于特定的有形产品。对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销售意味着对该产品的所有权的丧失;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权利穷竭是基于对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所有权的丧失。一方面,购买意味着对特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载体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由于对特定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购买意味着对有形产品中的信息付费, 则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让渡部分权利。关键是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须让渡哪些权利。权利穷竭表现在特定产品的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与购买者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界线, 体现了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对同一产品主张两次权利。一旦独占权利人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投放市场, 则独占权的合理目标已经实现, 即权利人已经得到了应得的报偿。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因此,任何进一步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限制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的行为都将构成对权利的滥用或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另一方面,是买受者的物权的承认。就著作权而言,权利穷竭是权利对其发行权的让渡。即某件特定的有著作权的信息产品的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著作权权利人不得进一步控制该产品的继续销售或者他人的处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之一种,同样适用权利穷竭原则。通常情况下,对该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的处置行为,如二次销售、出租等都应该根据权利穷竭原则确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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