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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电子证据审查现状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0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电子证据审查现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出现时间较晚的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软件著作权保护与现代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各国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形式都经历了探索的过程,并且目前仍处于活跃的探索之中。

  在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具备专业取证能力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都会遇到诸多难题,因此,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对打击犯罪至关重要,而作为律师而言,更是如此,下面,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根据多年办案经验,为您分析下如何在软件著作权保护过程中,认识电子证据的证据取证重要性。

  一、电子证据的取证现状

  目前公安机关在搜集和移送电子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有时不能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在姚立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嫌疑人供述曾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假货,但由于年代久远网店被关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网店销售交易记录,故对网络销售的事实无法指控。

  第二,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缺乏实质证明力。如在刘修贵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刘修贵等人在淘宝网开设书店来销售各类盗版教材,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批捕时提供了案发前几个月网店销售情况的Excel表格。由于“淘宝交易宝贝”在一套书与一本书上并无区分,均显示为一,仅从表格记载的“淘宝宝贝”数量无法准确得出实际的销售的册数。故此类Excel表格记载的内容缺乏实质证明力。

  第三,公安机关提取电子证据的程序存在瑕疵。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搜集扣押证据,会降低证据的证明力,导致其面临被排除的风险。即使检察机关可以将此类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或解释,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效率。

  第四,公安机关提交电子证据的形式过于简单。公安机关通常只对电子证据进行简单收集,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移送了事。公安机关在内容上并未对提取的对象、方法、程序和过程予以说明,也不会将扣押的存储介质一并移送审查。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法

  《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法有明确的要求,包括:电子证据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环节是否合法,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裁剪、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编造情形,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等。笔者认为,此种审查方法对一般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审查同样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审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p#分页标题#e#

  第一,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的收集主体只能是拥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商作为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使用,只有公安机关对网页或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后提取的证据,才符合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也必须合法。根据公安部在2005年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犯罪现场勘验,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该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制作、存储、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将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提交,却不对提取的过程、方法予以说明,也不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文书,有的甚至只是移送一张电子证据内容的光盘,即便上面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确认,也违反了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定。如果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手续不全,承办人必须要求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该份电子证据则会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面临不能被采用的风险。承办人应重点审查公安机关在勘察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对勘察的过程是否进行全程同步录像。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在勘验检查报告中记载了目标设备和系统名称等必备信息,对于远程勘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还应当记录目标网络的地址、服务器名称、网络运营商等信息。

  第二,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首先,要对电子证据原始性进行审查,以确定电子证据的数据和内容是否被篡改、修改或删除。其次,要保证电子证据收集的全面性,防止侦查机关片面的收集证据,遗漏重要的犯罪证据。以上两点就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电子证据时将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设备连同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或光盘文件一并移送。承办人应重点审查电子介质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同打印件和光盘文件一致。因为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或光盘文件并非原始证据,而是电子证据的转化物,一旦转化证据出现了错误而不能及时被发现,就会导致依据转化证据而做出的审查结论存在问题。

  第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关联性关键在于把握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连接点,电子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有效指控犯罪。如利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除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网店的销售记录外,还需结合买家的证言、汇款凭证、起获的实物、快递公司的证言、发货单据等一系列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承办人应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同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是否互相吻合,是否互相印证。#p#分页标题#e#

  三、完善电子证据对策

  (一)电子证据法律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不能套用传统证据的程序法规定,应在立法层面上制定出一套符合电子证据特征的取证规则。一种做法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法,也可以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章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一种做法是可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联合出台对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收集、审查方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这就可以在立法层面形成一个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的明确系统的规范。

  (二)电子证据制度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的固定和调取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配合,但现在主要存在两大困难。一是网络运营商不配合;二是电子证据受时效限制。常见的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的保存时限通常仅有六个月,大部分案件在案发时都已经过了电子证据的保存时限,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的开展侦查工作。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签署合作协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适当延长信息的保存期限,对发现可能涉及犯罪的电子数据应予以恢复以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保证电子证据调取过程的顺畅。

  (三)电子证据人才建设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的队伍。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不仅需要承办人有极大的耐心和细致度,而且还需要承办人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承办人往往会受计算机水平的限制,无法达到计算机网络技术审查水平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定期开设专门的电子培训业务,提高承办人审查电子证据的能力,保证电子证据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调查取证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更不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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