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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懂软件著作权侵权,技术员还谈什么创作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1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懂软件著作权侵权,技术员还谈什么创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于一名技术人员,从软件开发到最终的软件发表,这其中都包含着多少汗水与泪水,多少日日夜夜,本以为可以在把软件推广出去的同时得到回报,却没想到软件著作权侵权分子早已对自己的软件虎视眈眈,未采取软件著作权保护,反遭侵权。下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下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侵权行为模式:
        软件著作权侵权中侵害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软件技术秘密

  此类行为主要包括以盗窃、贿赂、虚假陈述、利诱、胁迫或者其他的不正当手段将在权利人保密控制之下的软件技术秘密据为己有。笔者认为对此种行为的禁止是遏制侵害软件技术秘密现象的根本,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的反向编译是否属于不正当手段的问题,各国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的看法,即反向编译不被认为是不正当手段。对于独立开发的恰巧与他人软件相同或近似的软件,也是如此。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软件技术秘密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软件技术秘密是受到禁止的,同样侵权行为人将如此获得的软件技术秘密再传播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是被禁止的。

  (3)、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软件技术秘密

  掌握软件技术秘密的人违反了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不顾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擅自将其所知悉的软件技术秘密透露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都属于侵犯软件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软件技术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软件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该软件技术秘密,或者进行披露的行为,都是对软件商业秘密权的侵犯。

       法律上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侵权形式具体体现如下: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p#分页标题#e#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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