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百科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申请软件专利

办案手记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集成电路办案手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申请软件专利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申请软件专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申请软件专利,软件申请专利对大多数国内软件企业来说非常的陌生,不知道软件还可以申请专利。就是知道的,也以为软件申请专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认为计算机软件必须和硬件结合才能申请专利,这是老皇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早就修改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四种软件可以获得发明专利。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给公知的计算机,从而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则该公知计算机与该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了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改善公知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性能的方法,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并且由于改善了公知计算机系统的内部运行性能而取得了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和/或执行某种测量或测试过程,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 的是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因此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在公知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由于它所处理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保护团队在申请软件专利的过程中,不仅仅只在于形式方面审查,更加注重实质上的审查,这样既能够保障在申请软件专利过程中,不予其他的相关冲突,更能够确切的进行单点极致的软件著作权保护。#p#分页标题#e#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申请软件专利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