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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介绍软著侵权如何适用缓刑制度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9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介绍软著侵权如何适用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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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包含单独复制、单独发行、复制并出租、复制后向特定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 “发行”。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 (四)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五)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p#分页标题#e#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因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理,因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 “发行”侵权的情形,而《著作权法》对“发行”含义的规定包括销售,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故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具体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均应当根据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六部委规定》以及《刑诉法解释》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依据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因此其他司法解释关于“三倍”、“五倍”以及不同的数额、条件的标准不再适用。作为具备二十年法律经验,经历风雨兼程,走到如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全省领先的案件库,全国领先的取保候审率,缓刑判决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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