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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可否延长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可否延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能否延长?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并未出现可以延长的情形。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新条例明确提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
网络传播软件算不算违法?新条例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在旧条例中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新条例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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