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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应避免出现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应避免出现的几个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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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软件著作权案件都离不开软件著作权鉴定,但对软件著作权鉴定的认识存在误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可能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避免因这些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1、软件著作权鉴定是不是一定是对源程序进行鉴定?
软件著作权鉴定不一定是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因为除了目标程序外,源程序是不会带外公开的,软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源程序来实现,源代码是软件的核心部分,公开源代码无疑就是公开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让竞争对手有了利用的可能,源程序是通过转化为目标程序后,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因此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源代码)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2、比对的代码不完全相同会怎么样?
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使用的软件代码与权利人的软件代码绝大多少情况下,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方面是因为侵权人明知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为规避侵权,或者为降低侵权风险,会对权利人的软件代码进行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修改;另一方面,大部分侵权人会在权利人已有的软件代码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完完全全一样的可能性不大;还有种情况是,侵权人使用的软件代码的背景会有一定的变化,或多或少存在不同。
3、加密、解密是不是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必经程序?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通常会遇到加密、解密,但加密、解密过程本身不是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对象。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是具体的软件代码,是能够实质性影响软件功能、软件内容的代码,加密只是权利人的保护手段、解密也只是侵权人破秘的手段。加密、解密过程本身不是软件代码对比要涉及的内容,也不是软件著作权鉴定所针对的对象。因此,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必须清楚加密、解密并不是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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