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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中的无效条例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中的无效条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合同提议中的“如不作出回复,视为同意成立合同”之类内容是否有效?
长昊解答:通常无效。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原则上要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例外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做出交易习惯认可或要约所要求的行为而作出。受要约人单纯的沉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合同不会因此而成立,即使要约中写明沉默视为承诺,这种单方规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沉默视为承诺,或者在当事人之间以往的多次交易中,已经形成了不需要明确表示的习惯做法,则法院有可能将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间内的沉默视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例如,张三长期以来惯常接受李四的酒类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年关将近,李四为准备新年向张三订一大批货。张三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供货。此时张三已经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张三的沉默视同对李四的订单的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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