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员工跳槽同行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了吗?
时间:2026/04/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420次
如果该跳槽员工与之前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并未禁止其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关工作,那么之前这家公司就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这名员工离开现在的公司。如果想要起诉跳槽员泄露了商业秘密,那么起诉公司对此有举证义务,并不能仅以员工跳槽在同行业公司工作为由就认定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有关商业秘密侵犯与诉讼举证的条款可参考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