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2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未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H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比较宽松,这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的用工形势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以农民工、下岗职工居多,他们在城市里属于低收人家庭,让他们以个人名义去参保,显然对他们的经济能力是一种负担,也无法承受。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这些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这项空白,应参照全日制用工的月工资与非全日制折合的月工资,按一定比例进行办理和缴纳。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