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内部承包后发生工伤的担责主体如何确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内部承包后发生工伤的担责主体如何确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后,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经验管理方式。企业经验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即,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的,在承包过程中发生工伤风险的,企业乃需要承担责任。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