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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私人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的担责主体如何确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2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私人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的担责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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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私人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作了相关答复。该《复函》:“如果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友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也就是说,企业承包后,应根据承包者与发包单位的关系来确定工伤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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