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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外国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外国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因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外国人发表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 该外国人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著作权保护协议;
(2) 该外国人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且我国并未对有关条款声明保留;
(3) 该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内发表;
(4) 该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外发表30日内,又在我国境内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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