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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公益事业使用作品,是否侵权著作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3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公益事业使用作品,是否侵权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公益事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损害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任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公益事业发展和作者著作权保护上也应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者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本条的规定并未将以公益事业使用为目的排除在外,换言之,即使是以公益事业使用为目的,也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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