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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作者对摄影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7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作者对摄影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精心制作、独立选角、付出独创性劳动的摄影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作品的范围,属于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所保护的著作权。
确定某商业广告是否侵权著作权,需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
其一,商业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或抄袭摄影作品的最主要部分;
其二,商业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是否未向著作权人付费。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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