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诉讼管辖地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诉讼管辖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说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得以实现的最大障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我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麻烦。
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管辖而言,《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大同小异,使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之间界限不清。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还可能面临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尴尬;而通过公权发动一起刑事诉讼,由国家机关出面诉讼,一般当事人很难推动国家机关出面诉讼,而且公安机不当插手民事或经济案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有不同规定,如山东省改变知识产权案件一度由济南、青岛、烟台、临沂、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历史,规定全省各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案件都享有管辖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权利人通过将侵权产品的发现地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而选管辖法院,其结果多是方便了原告,却给被告带来异地诉讼的不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给予关注,毕竟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移送管辖,对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言,管辖权的不仅是人民法院,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案件移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和民事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两个问题。行亍政机关处理案件依法移送,是当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受理很少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亦是造成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规范和执法效果不成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缺之法制观念、地方有关部门对相应刑事责任标准的模糊认识和部门利益的存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常常将大量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而结案。与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相比,行政部门更倾向于罚款。另外,也存在司法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送的情形。
在审理商业秘密诉讼民事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自己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将案件乍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的情况。#p#分页标题#e#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均为刑事自诉案件。但目前没有任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具体解释。这也是导致法院无法决定案件移送与否的一个直接原因。
另外,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公诉与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和衔接,有待澄清。
上述针对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管辖都直接的影响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效果,而整体来看,发动一场针对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诉讼似乎成了客户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最优的一种方案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