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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确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4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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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理分配。结合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在确定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含有其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指明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以及商业秘密体现的位置及内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并证明商业秘密本身的合法性,包括依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证明技术、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和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合法等。
2.被诉侵权人对涉及权利人所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举证抗辨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被诉侵权人提出的诸如诉讼所涉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证据,并逐一加以甄别,作出判断。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应审查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4.权利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经查实后,可依权利人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
5.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同时,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权利人仅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有一致性或相同性,且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无其他直接证据,此种情况下,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获取该信息所采取手段途径的正当性,否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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