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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经典案例-如何破釜沉舟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38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经典案例-如何破釜沉舟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江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分别取得登记号为2004SR0381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6年3月1日,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创杰公司)完成中机创杰仪表设计管理软件V1.0(以下简称INPower2000软件)的开发,于2006年5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此软件价值不菲,每套软件的市场售价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006年2月,鸥莲公司与陈建江发生劳动争议。2006年4月,鸥莲公司以进行工作交接为由,强行扣押陈建江的工作手提电脑,双方矛盾激化。
在和鸥莲公司发生争议期间,陈建江和中机创杰公司有所接触,并受中机创杰公司委托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006年6月,鸥莲公司以中机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为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中机创杰公司全权委托徐新明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起诉与答辩
鸥莲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陈建江一直在公司任职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负责开发出ELDesign1.0软件,鸥莲公司是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4SR03817。2006年4月,鸥莲公司了解到陈建江有与他人共同侵犯鸥莲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与陈建江交涉并扣留其办公手提电脑。
经对陈建江办公电脑检查,鸥莲公司发现电脑中存有被命名为INPower2005的软件版本。陈建江的办公电脑显示,从2005年开始,陈建江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利用鸥莲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以及掌握鸥莲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的职务便利,同中机创杰公司将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加以修改更名为INPower2000V1.0软件,由中机创杰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经过对比,登记在中机创杰公司名下INPower2000V1.0软件与陈建江工作电脑中的INPower2005软件基本相同。INPower2005软件是陈建江在鸥莲公司任职期间对ELDesign1.0软件进行升级所形成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鸥莲公司所有。陈建江在任职期间擅自代表中机创杰公司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上述单位均属鸥莲公司客户资源,现已购买或准备购买INPower2000。#p#分页标题#e#
鸥莲公司认为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的行为是共同侵权,侵犯了鸥莲公司对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中机创杰公司登记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立即停止销售和许可他人试用或使用侵权软件INPower2000等行为;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客户书面说明侵权事实并消除影响;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连带赔偿鸥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辩称,鸥莲公司的侵权指控与事实不符,INPower2000软件是中机创杰公司独立开发而成,中机创杰公司依法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INPower2000软件与陈建江无关,更与鸥莲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驳回鸥莲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详要及裁决结果
一、法院先行裁定对被告中机创杰公司的涉案软件进行证据保全
起诉状送达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之前,应鸥莲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两份裁定,裁定对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从中机创杰公司取得并使用的软件INPower2000及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进行查封、扣押或复制,实施证据保全。2006年8月31日,海淀区法院向被告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限期举证通知书及上述证据保全裁定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限令中机创杰公司三日内提供INPower2000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中机创杰公司如期提供。
中机创杰公司处于极为被动的诉讼境地,形势十分严峻。
二、法院主持第一次庭前谈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006年9月25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律师均到场。这也是双方律师的第一次正面接触。原告鸥莲公司确认,其遭受侵权的软件是2004年4月29日进行版权登记的ELDesign1.0,并已提交给法院,中机创杰公司的侵权软件是INPower2000。法院提出对软件进行委托鉴定,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鸥莲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要求鸥莲公司三日内提交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材料,要求中机创杰公司三日内提交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材料。
此次证据交换程序进展顺利,双方未发生直接对抗。
三、法院主持第二次庭前谈话,原被告双方就软件鉴定事宜陈述意见
2006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再次聚至法院,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就软件鉴定事宜陈述意见。鸥莲公司请求分别将以下三个软件版本与中机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版本进行对比鉴定:一、鸥莲公司2004年4月29日登记的ELDesign1.0;二、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三、来自陈建江工作电脑的ELDesign1.0的2006年升级版。#p#分页标题#e#
中机创杰公司的代理人徐新明律师提出异议,认为鸥莲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的遭遇侵权软件版本是ELDesign1.0,鸥莲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也是ELDesign1.0,现又提出另外两个版本要求进行对比鉴定,不但与诉讼请求不符,而且业已超出举证期限,其主张应不予支持。如鸥莲公司欲主张另外两个版本的软件遭遇侵权,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认定徐新明律师的异议成立,不同意鸥莲公司要求在本次诉讼中对三个软件版本同时进行对比鉴定的请求。同时,法官要求中机创杰公司三日内将INPower2000的开发人员名单、开发起止时间的书面说明提交给法院。中机创杰公司如期照办。
四、法院主持第三次庭前谈话,原被告双方就软件鉴定事宜继续陈述意见
2006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的律师第三次聚至法院,在主审法官主持下,继续就软件鉴定事宜陈述意见。鸥莲公司律师仍坚持对三个版本的软件进行鉴定,法官重申中机创杰公司的异议成立,不同意鸥莲公司的请求。眼见此路不通,鸥莲公司的律师遂改变策略,请求从三个版本中选择一个版本进行鉴定。
徐新明律师再次提出异议,认为鸥莲公司诉称的被侵权软件是ELDesign1.0,根据鸥莲公司提交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知,ELDesign1.0是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软件版本的特定名称,对鸥莲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鸥莲公司以同一名称对不同的软件版本进行定义的意图及行为,对被告中机创杰公司显属不公,于法不容,应予以否决。
法官再次认定徐新明律师的异议成立,不同意鸥莲公司的请求。
五、法院主持第四次庭前谈话,议定鉴定事宜。
2006年12月6日,法院召集双方律师到法院就鉴定对象的确定事宜进行最后一次谈话。此时,鸥莲公司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请求对ELDesign1.0的升级版进行对比鉴定,但法官在此问题上的态度非常坚决,认为鸥莲公司的请求不合理,法院不予接受,如果鸥莲公司欲申请鉴定,只能就ELDesign1.0进行对比鉴定,鸥莲公司须在三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此,本案大局已定,鸥莲公司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六、结果
最后,鸥莲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并于2006年12月25日出具(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民事裁定书。
之后,鸥莲公司又向海淀区法院请求取回在起诉时及起诉之后向法院提交的软件等证据,法院本欲准许鸥莲公司的请求并欲退还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的软件版本,但经中机创杰公司的代理人徐新明律师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未能同意鸥莲公司的请求。双方提交给法院的各种软件版本及其他证据仍留存法院。
鸥莲公司未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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