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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软件抄袭的认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26次
导读:什么造就了深中法知产初字第00x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以及灵活的处理手法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自己合法的权益。当然,这个案子的胜利除了长昊孜孜不倦的努力,还离不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苍天无情人有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就是在承载着保护弱小者的神圣职责,在构建一种文明社会的和谐和温暖。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您好,我找邱律师。”操着一口标准上海腔的一个看起来弱不禁风的女子推开了长昊办案大厅的门,小李注意到这个女子虽然瘦弱,但是手上带着欧米伽的手表,肩上背的是LV的最新款全球限量发行的包,能让这名女子亲自上门,这个案子看来是有料到。办案中心迅速指派温律师协同黄律师与谢律师一同办理此案。听完案情描述,小李对眼前这位女子收回了“弱不禁风”四个字。原来眼前这位女子Z是“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的著作权人。Z 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L开发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Z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希望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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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中,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表面:Z开发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独创性;L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与Z的软件相比,两系统的数据库、屏幕显示以及有关的基本数据库、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数据之前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包括其中的差错及失当之处)这些现场,独立设计的软件中不可能出现的。尽管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是两系统的软件是存在是指相似性。本案无论从人证、物证、书证等方面还是软件署名作者方面,都足以证明公证处提取的证据是来源于L。本案软件的侵权鉴定工作是由广东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进行的,其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性。这足以说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的软件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裁判结果
一、 被告L立即停止复制和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销毁所有的侵权物品。
二、 被告L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p#分页标题#e#
三、 被告L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上诉赔偿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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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总结了一些干货,以便大家以后在遇到类似案子的时候心里有个底。
一、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实质性加接触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软件来说。这种情况更加需要。因为在软件作品上,有一个热点就是独创性的创作机会比较少。因此表现形式有限。正因为如此,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如果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则及时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目前的程序著作权侵权已从原来的简单的全抄发展成为有一定的修改的侵权行为。
二、 虽然数据库的内容只是原来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复制品,但将这些已经有得材料汇入数据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因此,数据库是内容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有机统一体。数据库的制作者在制作数据库时对数据库的内容所作的选择和编排---“付出劳动”,是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库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也是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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