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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职务作品中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83次

    导读:巾帼不让须眉在软件这个领域也是早有体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子就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女子设计的。这个案子的成功之处不仅在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的辛勤努力,更在于人民法院威严睿智、无私无畏、沉着冷静。法剑有你才锋刃,法律通过你体现出公正。

  昔日好伙伴 今日却成对手

  黄L开发完成了“SN电脑绣花打版系统”软件(简称“SN”软件)由深圳市XT科技实业公司进行销售。黄L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登记证书”(简称软件登记证书)。陆P原来是SN公司开发部工作人员,因故离职之后与孙Y成立了YG技术开发部,由孙Y任负责人,经营与SN公司相似的SN系统软件—DX软件。

  逐步分析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暴露水面

  被告陆P原来是SN公司的员工,与黄L是合作的好伙伴,后因故离职,与孙Y合伙成立了YG技术开发部,由孙Y负责经营与SN公司相似的SN系统软件。法院委托专家组对原告提交的“SN”软件与被告提交的DX软件作比较鉴定,结论为原被告的两个电脑软件同出一源,被告在一审中承认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源程序,比例约占百分之四十左右。被告辩称:SN系统软件应是职务作品,黄L无权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未有证据证明为软件开发提供工作条件,其辩称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所称的软件开发,故被告不是“SN”软件的合作开发者,不能享受该软件著作权。原告开发完成了”SN“软件,其享受上述版本软件的著作权。被告也承认其软件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源程序,所以被告部分复制了原告软件作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购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皇天不负有心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所提供的大部分意见。

  裁判结果

  一、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销售带有原告源程序的电脑软件;

  二、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启示“,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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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想与大家分享的办案体会如下:#p#分页标题#e#

  一、 关于职务作品的认定应主要考虑两个:1、作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在本案,黄L开发涉案软件的时候尚在读书,当时并不是SN公司员工,况且SN也未主张该软件系该部的职务软件,因此黄L享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二、 署名权,是制作者在创作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以作者隐去姓名不署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本案中,SN软件虽然以SN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由该开发部对外承担责任,但这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归属,SN软件及其操作说明书上为未署黄丽的姓名,但这并不表示其对自己享受的软件著作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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