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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合作作品中的软著侵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42次

        导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被侵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女子设计的。这个案子的成功之处不仅在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的辛勤努力,更在于人民法院威严睿智、无私无畏、沉着冷静。法剑有你才锋刃,法律通过你体现出公正。 

   委托经过

  “邱律师你好,我东西被偷了,别人却说不是我的,现在我该怎么办?”听了面前这位女子的描述,邱律师甚是不解,因为长昊自从转型以来就很少做其他类型的案子了,为什么还有盗窃案的当事人来找我们呢?毕竟过门也是客,邱律师招呼这名女子坐了下来听她细说。听完,邱律师眉头一紧,说:“行吧,目前我们先给你设计个方案,你觉得OK的话再决定要不要委托我们把。”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该女子叫黄L,其在大学期间开发了“SN电脑绣花打版系统” (简称“SN”软件),后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登记证书”(简称软件登记证书)。陆p当时与他人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复制了黄L设计开发的软件,但是陆p却反口说这个软件并不是她设计的,说这是职务作品,黄L没有资格告陆P,要告也是SN公司告,这让黄L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自己的软件,怎么就没权利了呢?

   案情经过

  你偷了我的成果 还说不是我的

  黄L开发完成了“SN电脑绣花打版系统”软件由深圳市XT科技实业公司进行销售。黄L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登记证书”(简称软件登记证书)。陆P原来是SN公司开发部工作人员,因故离职之后与孙Y成立了YG技术开发部,由孙Y任负责人,经营与SN公司相似的SN系统软件—DX软件。

  软件著作权律师巧妙化解危机

  被告陆P原来是SN公司的员工,与黄L是合作的好伙伴,后因故离职,与孙Y合伙成立了YG技术开发部,由孙Y负责经营与SN公司相似的SN系统软件。法院委托专家组对原告提交的“SN”软件与被告提交的DX软件作比较鉴定,结论为原被告的两个电脑软件同出一源,被告在一审中承认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源程序,比例约占百分之四十左右。被告辩称:SN系统软件应是职务作品,黄L无权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未有证据证明为软件开发提供工作条件,其辩称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所称的软件开发,故被告不是“SN”软件的合作开发者,不能享受该软件著作权。原告开发完成了”SN“软件,其享受上述版本软件的著作权。被告也承认其软件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源程序,所以被告部分复制了原告软件作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购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皇天不负有心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所提供的大部分意见。#p#分页标题#e#

  裁判结果

  一、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销售带有原告源程序的电脑软件;

  二、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启示“,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0元。

  办案心得

  通过这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想与大家分享的办案体会如下:

  一、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的当事人很多都是技术人员,他所了解的范畴是技术的范畴,而我们软件著作权律师所了解的范畴却是法律层面的,如果双方均不耐心,是很难将这两点融入到一起,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一开始就说了一堆这个软件就是他设计的,在法律层面上提不出什么证据来证实,经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的耐心解说,才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 还有一点是关于工作任务在本案的体现。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所必须获得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脱离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与职能范围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作者约定为职务作品,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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