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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拿什么捍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97次
【导读】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明确涉案软件是否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权利人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获得诉讼胜利的必要基础。那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视公司)为“TV摇摇乐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此后,其发现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下属的经济频道(以下简称湖北经视)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TV摇摇乐”软件更名为“经视摇摇乐”软件进行使用,其开发的娱乐应用软件运行界面、模式跟原告的软件基本相同,指控涉案软件运行后显示的功能界面、文字和图标与其软件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构成对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此外被告在电视、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上宣传推广使用,系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原告主张“TV摇摇乐”计算机软件运行界面及其中的部分文字、图标按钮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通过互联网宣传“经视摇摇乐”计算机软件的截图和文字介绍,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的文字和图标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宣传并提供“经视摇摇乐”计算机软件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律师说法】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同时该条例第三条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含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说明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语句及其相关说明文档,并未包括软件运行过程的数据计算方式以及功能性使用后所生成界面内容。因此,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其次,对于其指控被告宣传并提供“经视摇摇乐”计算机软件下载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依据被告网页宣传主要内容分析,其并未将原告软件与之进行对比,其宣传结果亦未通过贬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来抬高自己的计算机软件,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误导该软件相关使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该案被告行为显然构不成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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