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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擅自使用他人邮件服务器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82次
案件概述:
YL公司是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型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公司,AM公司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YL公司官方网站“www.szyonglu.com.cn”正在擅自使用AM公司的“MDaemon9.5.1”软件,认为YL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案情简介:
“MDaemon”系列计算机软件是AM公司所开发的邮件服务器软件。AM公司曾先后将该系列计算机软件中的“MDaemon9.0”、“MDaemon10.0”等版本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
YL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型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AM公司在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YL公司官方网站“www.szyonglu.com.cn”正在使用AM公司的“MDaemon9.5.1”软件。该软件系AM公司于2006年发布,但AM公司的销售系统上未见YL公司的购买记录。YL公司也从未获取AM公司的授权许可,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侵犯了AM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
一、被告YL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M公司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YL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M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A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焦点之一:被告YL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AM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IP地址“222.45.75.15725”所指向的服务器于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被检测到正在使用涉案“MDaemon9.5.1”软件。又根据“nslookup”命令的检测结果,公证保全当时,YL公司所主办的域名为“szyonglu.com.cn”的网站所对应的IP地址为“222.45.75.157”。由于同一IP地址可以对应多个域名,上述检测结果尚不能直接证明YL公司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
其次,结合AM公司的技术演示,相关域名经过解析指向某个IP地址所对应的服务器,并通过MD软件的设置功能将该域名添加到MD软件之中,访问该域名的3000端口访问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并进行邮件的收发,而AM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通过访问“http://szyonglu.com.cn:3000”可进入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域名“szyonglu.com.cn”已经过解析指向IP地址“222.45.75.15725”所在服务器,并添加于该服务器所安装的MD软件。
最后,YL公司辩称其网站系委托MN公司制作和维护,其不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但因YL公司所称的MN公司未到庭,该委托关系无法查实。YL公司存在使用涉案的“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YL公司未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系经合法授权或许可,应承担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应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YL公司是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型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公司,AM公司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YL公司官方网站“www.szyonglu.com.cn”正在擅自使用AM公司的“MDaemon9.5.1”软件,认为YL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案情简介:
“MDaemon”系列计算机软件是AM公司所开发的邮件服务器软件。AM公司曾先后将该系列计算机软件中的“MDaemon9.0”、“MDaemon10.0”等版本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
YL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型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AM公司在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YL公司官方网站“www.szyonglu.com.cn”正在使用AM公司的“MDaemon9.5.1”软件。该软件系AM公司于2006年发布,但AM公司的销售系统上未见YL公司的购买记录。YL公司也从未获取AM公司的授权许可,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侵犯了AM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
一、被告YL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M公司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YL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M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A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焦点之一:被告YL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AM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IP地址“222.45.75.15725”所指向的服务器于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被检测到正在使用涉案“MDaemon9.5.1”软件。又根据“nslookup”命令的检测结果,公证保全当时,YL公司所主办的域名为“szyonglu.com.cn”的网站所对应的IP地址为“222.45.75.157”。由于同一IP地址可以对应多个域名,上述检测结果尚不能直接证明YL公司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
其次,结合AM公司的技术演示,相关域名经过解析指向某个IP地址所对应的服务器,并通过MD软件的设置功能将该域名添加到MD软件之中,访问该域名的3000端口访问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并进行邮件的收发,而AM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通过访问“http://szyonglu.com.cn:3000”可进入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域名“szyonglu.com.cn”已经过解析指向IP地址“222.45.75.15725”所在服务器,并添加于该服务器所安装的MD软件。
最后,YL公司辩称其网站系委托MN公司制作和维护,其不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但因YL公司所称的MN公司未到庭,该委托关系无法查实。YL公司存在使用涉案的“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YL公司未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系经合法授权或许可,应承担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应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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