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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该如何约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9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该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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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脱密期的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涉及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脱密期必须是双方约定的;(3)脱密期长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脱密期不能超过六个月;(4)脱密期劳动者工资待遇中某些项目是与原来工作岗位有联系的,在劳动者调动岗位后,可以减少相应待遇;(5)脱密期见用人单位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如调岗、变更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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