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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合同签署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4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合同签署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在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即使是其中的部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存在抵触,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只是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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