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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订立的规章制度不经过职代会讨论,直接与工会协商确定是否可行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8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订立的规章制度不经过职代会讨论,直接与工会协商确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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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在程序上要合法,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或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应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工会的应当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所推荐的代表讨论通过。然后将新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关于职工代表数量、比例情况的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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