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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是?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规定,律师解读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还未实际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交易时,目标企业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股权登记时,应先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书》,并向目标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到工商管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纳税义务方或代扣代缴义务方,应到目标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申报并纳税完毕后,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对股权转让金额进行评估、审核。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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