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维权百科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并无这种协议登记生效的规定,公司法对此也无特别规定,故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应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当事人未办理工商登记,股权受让方的股东地位是否实际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款的绝大部分已实际交付,股东会、董事会已召开,当事人各方已各自以公司股东、董事的身份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的情况下,表明当事人已彼此接受对方为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地位已确立。虽然各方当事人因故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但并不能否定受让方已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的事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依法不得抽回,只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受让方在取得股东地位后,因经营中发生矛盾想抽回股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要求股权转让方返还转让款没有依据。

  在此情况下,受让方不妨“即来之,则安之”,要求公司和股权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工商登记角度,对自己的股东身份和地位再次进行确认,以便将来自己进行股权转让时,同样会遇到购买自己股权的一方,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