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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伤亡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伤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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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的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国内用人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为索赔支出的其他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可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关于职工能否双重领取境外有关当局给付的赔偿金和国内抚恤金的问题,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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