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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过劳猝死、过劳得肾病综合症等劳动者的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过劳猝死、过劳得肾病综合症等劳动者的应如何处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因劳动时间过长而引起的猝死,不时在媒体上有所披露。但是,员工猝死,如果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定为工伤。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要证实猝死与过劳之间的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此类纠纷列入工伤的情形,如果结论是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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