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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怎样看待工伤发生后双方的“私了协议”?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66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怎样看待工伤发生后双方的“私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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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这就使这部分工人置于法律保护的真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该对这部分工人支付相关费用。
在现实中,许多工人出于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不了解,甚至不信任而选择了与用人单位签定“私了协议”的做法。这种“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如何确认?
“工伤私了协议”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具体认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损害劳动者利益,欺诈或威胁劳动者签订的工伤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按照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协议,给付劳动者的待遇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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