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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97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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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在一些市、区、县设立的。有权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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