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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37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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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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