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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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