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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8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仲裁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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