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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4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协商解除需要由一方提出
劳动关系涉及到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么是用人单位,要么是劳动者。
2.协商解除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尊重对方意愿,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3.协商解除应符合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的一般性要求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可理解为为结束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双方均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需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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