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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正文条款与备注不符,应以哪个为准?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37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正文条款与备注不符,应以哪个为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1年底在南京买了一个二手房,中介提供的合同里,在正式条款里填写的是“贷款下达当日迁出户口”,备注中又写了“全款后三天内迁出户口”,请问二者的冲突应以哪一条款为准?如果按照正文条款为准,卖方拖延迁出户口是否算违约,如何处罚?
长昊解答:按照常理推算,应该以备注为准,视为对合同正文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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