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纠纷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纠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与20003年流转别人的土地,有效期13年,双方有流转合同。合同上有本人.村委.政府的章。现在发生土地赔偿,赔偿条件:村委要求本人持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农村集体使用证才能领取赔偿金。
因为原土地拥有人不旅行合同,想领取赔偿金,而本人只有合同没有集体使用证,请问我是否可以享有土地赔偿。
长昊解答:你好!
你流转的别人的土地,你无权取得就土地所获得的赔偿,应当由土地承包人获得。
当然征地赔偿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当有你获得,赔偿的青苗费应当由你获得,另外,你可以按照当时流转合同中规定的发生这样的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处理。
另可以协商土地流转的土地承包人给予你一定的未到期的补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