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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纠纷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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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20003年流转别人的土地,有效期13年,双方有流转合同。合同上有本人.村委.政府的章。现在发生土地赔偿,赔偿条件:村委要求本人持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农村集体使用证才能领取赔偿金。

  因为原土地拥有人不旅行合同,想领取赔偿金,而本人只有合同没有集体使用证,请问我是否可以享有土地赔偿。

  长昊解答:你好!

  你流转的别人的土地,你无权取得就土地所获得的赔偿,应当由土地承包人获得。

  当然征地赔偿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当有你获得,赔偿的青苗费应当由你获得,另外,你可以按照当时流转合同中规定的发生这样的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处理。

  另可以协商土地流转的土地承包人给予你一定的未到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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