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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应当怎么解决?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9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应当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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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应当怎么解决?
长昊解答:首先当然是由当事人双方谈判达成补充协议解决。如果谈判不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由法官参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还是无法确定,那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l41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标的物需要运送给买方的,卖方应当将其送交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所谓j‘第一承运人?‘,是指卖方直接与之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送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货地点。
(2)标的物不需要运送给买方的,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该地点就是交货地点。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哪里,那么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是交货地点。;如果卖方没有营业地点。那么应当选择买方能够最为方便地接受货物,而同时又不至于给卖方造成太大负担的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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