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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签订合同后生下的小牛,应当归谁?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5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签订合同后生下的小牛,应当归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将一头母牛卖给别人,合同签订后生下来的小牛。 应当归谁?
长昊解答:这种作为标的物的母牛产下的小牛,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产生的利息一样,在法律上都叫作“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卖方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如果小牛是在母牛交付之前出生的,应当归卖方;如果是在母牛交付之后出生的,应当归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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